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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工管理及待遇
1.公益性岗位工作人员的管理按照苏州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公益性岗位用工管理意见》实施;
2.录用后与本单位签订公益性岗位《劳动合同》,首次合同期一年,试用期一个月。(具体合同期依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执行)
3.新录用公益性岗位人员个人起始岗位年薪等级按照《岗位简介表》明确的相应招聘岗位年薪等级执行;
4.用工期间的薪酬福利待遇按照苏州市公益性岗位人员薪酬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5. 公益性岗位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部门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6. 公益性岗位工作人员若违反合同,本单位将终止合同、解除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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